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我局对《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10〕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