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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

颁布机构: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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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相关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对特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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