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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

颁布机构: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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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业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通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事故(含农业机械和渔业生产)信息通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通报。
  驻赣民航监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事故信息通报。
  驻赣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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