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23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多元共治、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并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