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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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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第15号 颁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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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5号)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郑栅洁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科学技术部部长 王志刚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敏

2023年7月10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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