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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颁布机构: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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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

  修订后的《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国资委

  2022年11月18日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和《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苏国资〔2017〕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因产权转让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十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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