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国有企业合规

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颁布机构:江苏省国资委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号)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省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省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须在省及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符合信息公告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