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2021修正)
(2012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铁路、民航等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二)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
(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五)建立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参与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三)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六)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
(七)督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八)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九)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十)按照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八条 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