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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颁布令:(晋政发[2008]30号) 颁布机构: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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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