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任期经济责任,为法定代表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关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逢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决定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国有企业。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方式可以采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组织审计专业人员等方式具体实施审计。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具体方式参照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的;
(三)企业进行改制、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
(四)企业解散、破产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任期经济责任。
第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对于任期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应当进行审计,对于应纳入未纳入以及任期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所属企业,以及相关法律手续尚未完成的所属关停并转企业,也应该纳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常规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临时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常规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按照任职年限履职届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的审计。常规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自届满之日前六十日开始实施。
临时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因调任、免职、辞职、非正常退休等原因而离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