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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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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颁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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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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