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59号)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3年3月2日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营造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和行业氛围。
引导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统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