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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颁布机构: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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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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