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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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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6月29日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绿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建筑工务、住房建设、财政、科技、公安等单位和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第七条 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批前,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遵循节能低碳、适时、适地和适度的原则,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城市照明建设管理提出要求。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绿道;
  (二)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
  (三)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下列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
  (二)城市主要景观廊道;
  (三)城市重要交通门户;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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