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环境卫生 市容管理 绿化管理 环卫处置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节 城市灯光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作出答复。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