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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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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正)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
  第二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 食品检验
  第四节 食品追溯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公安,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建立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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