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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颁布令:粤市监规字〔2022〕9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市场秩序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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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市监规字〔20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杨世峰,联系电话:020-38835649)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 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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