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煤矿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需要,优化布局,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和技改项目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闭库销号后土地复垦管理;生态环境或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环境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尾矿库安全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查处理,所报告事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七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库安全规程......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