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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地下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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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2年11月24日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调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水源置换、节水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增强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用水保障能力,推动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划实施河流、渠系、坑塘等水体生态治理,配合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引调水工程和调蓄工程,构建生态水系网络,强化地下水回补。
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地下水勘查、监测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和调整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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