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垃圾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餐桌污染,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餐饮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州大学城及高新区的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实行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