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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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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垃圾处理推行集中处置为主的模式,鼓励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鼓励小区(住宅小区、单位)和有条件的家庭采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公安、卫生、环保、农业、旅游、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餐厨垃圾治理资金的投入,推进和完善产业化经营模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收运、处置活动,享受国家、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