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建筑垃圾收集/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收集/处理 固体废弃物经营与处置 农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修订)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修订)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八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建筑垃圾
  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区域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动固体废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商务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特点,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
  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