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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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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相关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培育建筑市场,组织创优活动,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应用,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促进建筑业低碳、绿色、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依法处理串通投标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诚信守诺、创优争先,助推行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质量、安全、工期和进度、变更、价格调整、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相关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使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包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除外。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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