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环〔2021〕39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我局于2020年1月4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做好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我局对《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条例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鼓励前述名录以外的其他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鼓励其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为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质量,鼓励企业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