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