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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颁布令: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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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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