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青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90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集中收集方式,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体系。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
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