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