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