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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颁布令:(晋政发[2008]30号) 颁布机构: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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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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