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水统计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质量控制要求,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结合我省用水统计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7月8日
附件
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用水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及《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内容包括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建设与维护,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审核、抽查复核、会审会商等。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据《统计法》规定和用水统计工作要求,落实用水统计职责,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工作,保证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遵循数出有据的原则如实填报、审核用水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