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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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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发〔2022〕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十三届第33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1日


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三管三必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实行属地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属地日常监督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风景区、农业示范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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