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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1修正)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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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1修正)


  (2014年6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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