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22年1月15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柴油动力移动源,是指以柴油作为动力来源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发电机组等机械设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