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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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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铁路机车、拖拉机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