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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颁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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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业经2021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蓝佛安 2021年12月11日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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