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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境卫生 市容管理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修正)

颁布机构: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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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修正)   (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质量和设施设置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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