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信息披露 环境信息公开 城市环境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环境数据与统计 环境行政许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信息化 ESG 环境保护税 环境信用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English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1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