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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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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印发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三)主要目标。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

  1.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部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和范围,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改革实践和工作需要,及时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生态环境部负责)

  3.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负责)

  4.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应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开展,同时传送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5.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6.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名单。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地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7.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官方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9.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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