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七号)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
(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港河生态保护,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长江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港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长港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长港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港河管理单位和长港河保护工作机制,将长港河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长港河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环境,协助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港河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长港河保护规划,实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统筹长港河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长港河保护纠纷,加强长港河行洪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长港河生态调水制度等;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港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长港河污染防治规划,动态监测长港河水环境质量,监督指导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治理,依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污染违法行为等;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负责涉河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