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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修订)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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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修订)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深圳经济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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