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公规﹝2011﹞2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
本厅党委成员,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 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