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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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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7号)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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