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32号)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9年12月8日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空闲地。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实行建设用地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