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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颁布令:(第10号) 颁布机构:张家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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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已于2019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高效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