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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9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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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口岸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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