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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修订)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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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长制   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河道基础信息的调查与评价,建立专业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的内部整合和部门之间的共享。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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