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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令: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粤建城〔2019〕127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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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粤建城〔2019〕127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活污泥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地生活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防止违法倾倒生活污泥等现象发生,确保生活污泥得到规范安全处置,结合我省生活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docx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8日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和各池体大修时清理出的沉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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