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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安全综合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颁布令: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颁布机构: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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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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