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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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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绿色建筑。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发挥节能示范作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